教師升等審查施行細則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全人教育中心
自然學科教師升等審查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學科教評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中心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校教評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自然學科(以下簡稱本學科) 依據「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教師升等審查辦法」及「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全人教育中心教師升等審查施行細則」,訂定「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全人教育中心自然學科教師升等審查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 二 條 本學科教師升等之評審由學科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
第 三 條 教師申請升等之初審程序,由本學科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稱本學科教評會)根據以下各款進行審查:
一、教師申請升等審查作業,每學期辦理一次,教師應於該學期第二週當週最後上班日下班前,提交前兩學期教學、輔導與服務評核表並檢附佐證資料完成送審(學位升等除外),併同升等著作資料提交學科完成資料簽收後,送交學科教評委員會審查。
二、學科教評會審查程序:
(一)為避免低階高審,若學科教師評審委員人數未達應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得邀請校內外教師另組學科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本學科教評會審查送升等專任教師前一學年教學、輔導與服務考核任一項成績應達七十五分;以學位送審之專任教師則不受此限。兼任教師無專任服務學校者,近二年內須在本校任滿二學期,每學期實際任教滿一學分,教學評量成績平均應達 4.0 分。
(三)學科教評會就提出升等教師之學經歷、專長、教學科目、專門著作及教學、輔導與服務評核成績等予以審查。
(四)學科教評會應就初審通過之教師送審相關資料合併學科教評會會議記錄提交中心級教評會複審。
(五)申請教師於送審程序完成前離職者,將中止送審程序。 第 四 條 教師送審得依其專業領域,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或實務(包括教學)之研究或研發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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